作为小量申报
您仍然可以将UN 3077或UN 3082在小量范围内(单个包装容器或内包装容器<= 5 L / 5 kg) 申报。这样的话则除了第9类标签外还始终必须加注EHS标记,而DGR H.7.1.5.3.2规定如下:如果因货件大小而有此必要,则可减小尺寸/线条宽度,前提是标记仍然清楚可见。
有害环境物质 - 豁免数量
UN 3077和UN 3082在IATA-DGR中有一条新的有关这些物质豁免数量的特别规定A197。
当这些物质的单包装净量不超过5 kg (固态物质)或5 L (液态物质),且其包装符合一般要求时,则这些物质被豁免。实际应用中这意味着:
申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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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包装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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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组合式 包装 |
|
否 |
组合式 包装 |
|
是 |
Close
A197原文
如果这些在单包装或组合式包装中的物质的每个单包装或内包装在液态物质时净含量不超过5 L或在固态物质时净重量不超过5 kg,则这些物质不受本规则其他规定的约束,前提是其包装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 5.0.2.4.1 (包装材料的质量),
- 5.0.2.6.1.1 (包装材料的兼容性),
- 5.0.2.8 (液体时的留余空间)。
ADR规则(道路运输)对SV375,RID (轨道)和ADN (内河航运)以及IMDG规则(海路运输)对SP969也有类似规定。
- 5.0.2.4.1 (包装材料的质量),
- 5.0.2.6.1.1 (包装材料的兼容性),
- 5.0.2.8 (液体时的留余空间)。
ADR规则(道路运输)对SV375,RID (轨道)和ADN (内河航运)以及IMDG规则(海路运输)对SP969也有类似规定。